强制执行期过了后,是不是就不给了?
针对“强制执行期过了后,钱是不是就不给了”的问题,我们结合法律依据为您详细分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: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。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、中断,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的规定。”您的问题核心是执行期过了是否还能追讨债务,若您在执行期内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(如发送催收函、提起诉讼等),则执行时效中断,重新计算二年;若债务人自愿履行,不受执行时效限制。因此,即使过了表面的执行期,若存在上述情形,您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,并非绝对“不给钱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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